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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不同之处

2024-05-24
施工总承包历史悠久,非常成熟。EPC工程总承包在国外运用的比较成熟,且应用范围有严格限定。引进国内时间不长,且项目类型放的很宽泛,目前来说政府类投资项目应用最多,以安置房及办公楼居多。对于施工总承包与EPC总承包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特别是关于涉及成本及费用方面的要特别注意,现在以施工总承包为基准,说说EPC总承包的不同之处。

首先就是介入项目的时点不同。施工总承包要在设计图纸经过审查以后,通过施工图预算确定招标价才能进行招标,进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而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时点会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如图一所示),建议采用第二种招标模式。这种招标模式最具有操作性,对甲乙双方的风险都是最小的,前提是建设单位要单独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国外一般是采取设计竞赛的方式来进行的。中标的单位设计方案被采用,未中标的单位给与一定的设计费补偿。

其次就是招投标文件的不同。虽然两者都是采用清单计价的方式,但EPC工程总承包一般是采用单项工程的清单计价方式(有时候也采用分部工程),一般是按面积进行单平方报价。

再次就是设计的责任不同。施工总承包由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纸的相关管理;而EPC工程总承包则由施工单位或者联合体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图纸审查等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在不改变结构及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对施工图纸进行微调,但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不予认可。

还有就是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费用计算问题不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如果涉及到设计变更及签证问题时,相关材料及机械人工等的定价比较麻烦,需要甲乙双方经过考察分析等多轮谈判才能确定,没有什么依据可以参考。

再就是阶段性付款的工程计量方式不同。施工总承包是监理单位确认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而EPC项目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节点来进行付款,由监理来确认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里程碑节点,然后按合同中约定的相应里程碑节点规定的付款比例进行付款。

最后就是结算方式的不同了。EPC工程总承包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确定的最终面积乘以约定单价来结算,或者是固定总价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必要的微调后直接付款。千万不要更改结算方式,不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及工作量。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正在不断推广,但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是“穿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施工总承包的老路”。那么相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有哪些不同,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归纳总结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设计是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是与施工总承包最明显的区别,也是导致两者其他不同的根本所在。

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应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勘察、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负责,可研报告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详细勘察和初步设计。

如施工图设计发生错漏时,工程总承包人应当自费进行缺陷消除或者改正,造成的费用增加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此时发包人的同意或批准,只是证明发包人同意设计方案的修改,但费用仍应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工程总承包人是联合体的,施工图设计的错漏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联合体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申请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对施工图的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应满足发包人要求和技术标准,在此前提下,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发包人不得干预。

二、合同的价格形式

施工总承包一般为单价合同,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清单漏项、暂估价等由招标人负责,结算时工程量据实调整。而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约定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的,如进行“费率下浮”或“模拟清单”发包的大多是假EPC,要不就是发承包双方没有真正理解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出发点,穿新鞋走老路。

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应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变化进行结算。如地基与桩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可能会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其设计和施工方案会发生较大变化,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此类项目应据实结算。但这并不表示是单价合同,而是总价合同下的一个或几个项目清单可以实施工程量调整,并不改变整个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性质。

当国家法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其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但不并是理所当然由发包人承担,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否则将视为固定总价合同,不予以调整。

三、发包人要求

在施工总承包中,承包人通过施工图去履行合同义务建造工程,而工程总承包中,施工图设计不再是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只有通过“发包人要求”去领会发包人的意图,所以“发包人要求”是项目建造的目标文件,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必备条件。

发包人要求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此项要求值得发承包双方的共同注意,否则将会导致结算纠缠不清。

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还应尽到合理审查和复核的义务,包括发包人要求中原始测量控制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数据,除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外,承包人没有审查发包人要求,或审查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或发现错误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导致设计错漏、施工错误等产生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一般应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这一点相比原来施工总承包,对承包人的要求更高。

四、工程变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2.0.30条对工程变更定义如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

由上可看出,工程总承包的变更包括发包人要求的改变、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改变三个方面,不再包括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图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或联合体自行内部消化。这是由于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工作,相对于施工总承包的承发包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前移导致的,也是施工单位最容易忽视的地方。

五、不适宜用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采用工程总承包,由于施工图设计甚至是初步设计由承包人承担,原构成施工总承包变更的很多因素,在工程总承包下已不成立,因此应注意三种情况不适宜用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1、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十分有限,或给予投标人的投标时间很短,投标人来不及详细消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报出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2、地下工程或投标人不能调查的区域内工程,这种风险不是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一定的风险费或不可预见费就可以避免的。

3、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图纸的项目,这将导致承包人无法自主、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也将造成严重的延误工期风险。

六、总 结

由以上不同之处可知,相对于施工总承包来说,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更大,承包人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应有充分的预见,对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应进行充分论证和确认。同时要按权责对等和风险平衡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范围。

为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顺利推行工程总承包,要坚持发承包双方的地位平等原则,同时双方都要避免用施工总承包的思维去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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