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督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全部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指导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及时填报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上传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各类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发现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对本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工程款按合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要立即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要通过欠薪台账、工程款支付纠纷等线索,倒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虚假担保、担保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或人工费用、担保人不予赔付(含免于赔付)的,要将担保人信息、担保及赔付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布,并抄送本级金融监管部门和担保人上级单位,因承包单位不发起索赔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恶意欠薪。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 执行。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3、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
完整文件见:省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