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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

2025-07-07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近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


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发包项目的规模标准。


创新评标机制。


省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机制,实现根据各地评标机位情况自动开展调度,推动省内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场)的项目比例逐步提升至50%以上。鼓励各地积极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双盲”评审,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进一步减少人为干扰。


提高评标质效。


督促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简单以格式、体例、字(页)数等细微偏差否决投标。鼓励招标人将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情形纳入否决投标条款。


原文如下:


关于深化改革创新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持续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行为规范,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现就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一)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依法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利。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当作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完善集体决策和内控管理制度,根据合理的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组织定标,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细化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引导、推动招标人科学定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适应评定分离方式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本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并完成部署;正在制定、修订本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的,应当落实评定分离要求。各行业原则上均应使用省级统一发布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市(州)确有单独部署需求的,应当征得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招标计划发布,督促、指导招标人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认真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规范编制招标文件,鼓励开展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主要信息、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觉落实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责任。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情况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和管理。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业务能力强、行业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比选平台签订委托合同、作出履约评价。招标人应当健全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行为的机制,加强对代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对委托编制、发布文件的审核把关,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依法解除委托合同、更换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委托本单位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担任,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拟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被委托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材料等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联合打捆、框架协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指导国有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结合实际选择询比、竞价、谈判、直采等交易方式。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专项、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二、改进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六)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履职情况公示制度。对在川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库及信息共享机制,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期管理。不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延续的企业和人员,应当清理出库。未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导致库内信息冲突以及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的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征集报名。加快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与相关行业管理、监督系统信息共享,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企业、人员、代理业绩等信息真实可信。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公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约、技术能力和信用等评价情况,为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提供有效参考。


(七)强化信用记录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项目代理活动中的负面行为作出信用记录。对存在负面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深入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采取有效举措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八)提升行业专业水平。组织开展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和考试,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参与,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公开展示参与人员通过情况和所在机构总体通过情况。对“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点加强检查、指导。


三、创新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机制


(九)落实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修订《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评标专家的聘任关系,调整优化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廉洁教育,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考核评价、定期轮换、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等机制,健全从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


(十)创新评标机制。省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机制,实现根据各地评标机位情况自动开展调度,推动省内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场)的项目比例逐步提升至50%以上。积极开展与重庆市及其他省(区、市)的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鼓励各地积极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双盲”评审,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进一步减少人为干扰。


(十一)提高评标质效。督促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简单以格式、体例、字(页)数等细微偏差否决投标。鼓励招标人将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情形纳入否决投标条款。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必要时,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优化调整评标专家抽取区域,推行评标专家自主就近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完善评标费用支付体系,全面推行评标费用在线支付。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四、强化行业自律约束


十二)加快形成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各行业在严格遵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统筹信用信息共享,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设立专区,集中展示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鼓励招标人加大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十三)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制度。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设立曝光台,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限制从业的企业、人员,因串通投标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人员,予以集中公告曝光。公告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中标人,不得选择被公告的企业、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五、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


(十四)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主体信息库。加快实现涉及交易主体的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共用。积极参与建设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网络,推动实现数字证书(CA)一处办理、全国通用。


(十五)加快数智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天府交易通”建设,实现全省电子招标领域各类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推进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数字化升级,加快建立农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推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覆盖电子化交易。积极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加快实现违法交易在线监测预警,探索人工智能应用于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充分发挥海量交易信息数据对于经济形势分析、市场趋势研判、政策执行评估、交易秩序监管等的重要作用。


(十六)整合优化国有企业采购。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采购电子化交易。鼓励国有企业使用已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开展招标、询比、竞价、谈判等采购活动,对国有企业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等交易信息统一汇聚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十七)持续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流程,清理减少不必要的登记、备案、验证环节,统一公示接入本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工具软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公布乱收费举报渠道。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积极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供保函保险服务,有效降低担保成本。


(十八)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全面清理排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用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堵塞安全漏洞,重点完善系统管理、运维岗位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科学有效的系统安全防护制度,提升日常防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


六、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九)鼓励创新和绿色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发包项目的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中小企业予以优惠。鼓励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适当评分奖励,鼓励招标人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同步加强对联合体资质、业绩的评审考察和对联合体协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借联合体之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七、加强协同高效监管


(二十一)健全多层次立体化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编制各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消除监管盲区,凝聚监管合力。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全面强化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协同联动,深化实施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信访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协调机制,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完善移交处置程序,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重点向交易效率、性价比、资金使用效果等实质性内容延伸。


(二十二)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积极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优化电子招标公共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在线监督功能,建设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支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辅助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数据汇集优势,及时发现、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支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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